谢有才、陈雪凤、李萍丽、张誉成、张国平、徐兴妹、杜以相、杜善文:
你们报来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受让报告》及有关报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城裕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十一居民小组和黄华香等4人将原属其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谢有才等6人,并补办出让手续,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合计93.05平方米。核定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计算。
同意根据《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邵民初字第2075号〕及《邵武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邵执行字第511号〕,将被执行人张爱娥、邱晓华、邱靖、邱邵平位于邵武市熙春西路新苑新村55号301室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买受人杜以相、杜善文名下,并由买受人杜以相、杜善文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79平方米,核定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计算。
各受让人(买受人)的具体姓名、出让地块座落、出让面积、应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详见附件1、2。
二、注销已核发给黄华香、何建忠证号为邵国用(2011)第0254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已核发给宁慈安、钟文秀证号为邵国用(2011)第017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已核发给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城裕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十一居民小组证号为邵国用(97变)字第0026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属于本次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已核发给邱贤林证号为邵武市国用(2006)第141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属于本次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你们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的缴纳按市自然资源局与你们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须按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具体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
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并补办出让手续宗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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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并补办出让手续宗地清单
序号 | 原土地使用者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现土地使用者(6人) | 土地座落 | 土地用途 | 补办出让批准土地面积(平方米) | 补交出让金金额(元) | 出让 年限 (年) | 备注 |
1 | 黄华香 何建忠 | 邵国用(2011)第02548号 | 谢有才 陈雪凤 | 熙春中路陈家山3号同富小区3幢2单元504室及7号杂物间 | 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 | 31.24 | 4960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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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慈安 钟文秀 | 邵国用(2011)第01754号 | 李萍丽 张誉成 | 熙春中路陈家山3号同富小区2幢4单元508室及2号附属1层16号杂物间 | 30.31 | 4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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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裕第二、三、四、十一居民小组 | 邵国用(97变)字第00261号 | 张国平 徐兴妹 | 熙春西路171号2单元404室及46号杂物间 | 31.50 | 4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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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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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5 | 13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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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并补办
出让手续宗地清单
序号 | 被执行人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申请人(买受人) | 土地座落 | 土地用途 | 补办出让批准土地面积 (平方米) | 补交出让金金额(元) | 出让 年限 (年) | 备注 |
1 | 张爱娥 邱晓华 邱 靖 邱邵平 | 邵武市国用(2006)第14101号 | 杜以相 杜善文 | 熙春西路新苑新村55号301室 | 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 | 20.79 | 37800 | 70 | 根据法院判决由买受人杜以相、杜善文负责办理,并补缴相关费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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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9 | 3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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