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828号)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0.5147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一)福建邵武康峰化工有限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
(二)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申请建设项目。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吴家塘镇行岭村、吴家塘镇吴家塘居委会。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吴家塘镇行岭村2.8314公顷(水田2.1504公顷、沟渠0.0282公顷、田坎0.0672公顷、农村道路0.0648公顷、村庄0.5208公顷);吴家塘镇吴家塘居委会7.4056公顷(水田4.008公顷、旱地0.1624公顷、田坎0.025公顷、沟渠0.149公顷、坑塘水面1.0273公顷、果园0.0052公顷、农村道路0.1898公顷、建制镇0.5354公顷、村庄1.3035公顷)。国有河流水面0.2777公顷。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水田、旱地、沟渠、田坎、坑塘水面补偿标准按53.7万元/公顷(3.58万元/亩),果园补偿标准按21.48万元/公顷(1.432万元/亩),农村道路补偿标准按12.351万元/公顷(0.8234万元/亩),建制镇、村庄补偿标准按3.222万元/公顷(0.2148万元/亩)。国有土地不作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水田、旱地、沟渠、田坎、坑塘水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148万元/公顷(0.1432万元/亩),果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636万元/公顷(0.4424万元/亩),建制镇、村庄无地上附着物。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征收权人在本通告发布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征收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四)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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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